missed-opportunities-2  

 

今天香港新浪新聞出現了一條多數人應該不會注意的新聞:
http://news.sina.com.hk/news/20141109/-9-3457170/1.html

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過官方網站就《化妝品監督

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公開征求意見。

《條例》對化妝品原料管理、生產經營、廣告宣傳、網絡銷售

等方面作出規定,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。該《條例》施行

之日起,1990年1月1日施行的《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》

將同時廢止。」

 

連結到官方網站相關說明如下

中國大陸為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,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,

根據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,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

啟動了《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》修訂工作。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

認真修改完善,形成了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》。

為進一步增強立法透明度,提高立法品質,現將《化妝品監督

管理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》全文公佈,徵求社會各界意見。
http://www.sda.gov.cn/WS01/CL0781/108920.html

 

我把官網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」下載研究後發現

這新的條例中有些觀點是採納歐盟最新的管理方式

有些是我先前曾經跟大家提過甚至也跟衛福部提過的想法

有些甚至在目前市場上是頗具前瞻性的創舉

如果最後這些條例內容大多數都可以通過的話

那台灣難產多年的新版「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」真的馬上相形見絀

 

我2012年已經在FB上殷切期盼台灣的修正法案可以快點通過

現在已經2014年底了看起來今年是不會有機會看到三讀結果了
https://zh-tw.facebook.com/chiupinchi/posts/325559974157571

 

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」

我轉成正體字放在網路硬碟上
https://www.dropbox.com/s/6jk49wwnjzbux0e/%E5%8C%96%E5%A6%9D%E5%93%81%E7%9B%A3%E7%9D%A3%E7%AE%A1%E7%90%86%E6%A2%9D%E4%BE%8B.docx?dl=0


大家可以下載參考看看就知道為什麼我會有這麼深的感觸

台灣化妝品產業升級轉型不是沒有機會

只是台灣衛生單位一直沒有把化妝品當作重點發展業務

而台灣的化妝品製造商大多也只求眼前利缺乏大格局

經濟部門也沒有整合產官學研把台灣化妝品的優勢突顯出來

教育單位也沒有用心發展培育出符合未來化妝品產業需求的人才

於是日子一天天過去…看起來做了不少事…

但其實整體來說只是在原地踏步

 

一位皮膚科醫師雖然很難改變什麼事情

但台灣化妝品市場生機一直無法跳脫僵化的架構

一直無法擺脫劣幣趨除良幣的宿命

一直無法教育消費者從理性科學的角度來看待

一直無法導正目前一堆沉痾已久的亂象

這十年來看下來真的也只能呼負負、空自愧嘆

 

 

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重點法條簡述:

第三條:
把化妝品範圍擴及到牙齒及口腔黏膜都算是

第五條~第七條:
把化妝品監管的三大力量(企業責任、行業自律以及社會監督)
強調及突顯出來

第五條~第七條:
把化妝品原料使用方向說明清楚,並加強管理新原料的評價使用

第十一條:
化妝品根據產品用途分為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

第十九條~第二十條: 把歐盟法規上的化妝品負責人
(Responsible person)以及安全評價人員(Safety assessor)
的概念納入,強化消費者保護能力

第二十七條:
納入化妝品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

第二十九條:
明訂化妝品委託生產者需要對所委託生產的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

第三十三條~第三十四條:
明訂對於美容美髮等經營者對於化妝品使用之規範

第三十五條:
明訂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、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
需要對其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負責。

第三十五條:
明訂網路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對於化妝品之責任歸屬

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:
明訂化妝品禁止標注內容與廣告管理,這部分為引用
「公平交易法」相關之精神

第四十三條~第四十四條:
明訂化妝品宣稱與功校驗證機構管理說明

第四十六條:
明訂化妝品虛假廣告之連帶責任

第五十五條~第五十六條:
建立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

第五十九條: 建立專家諮詢委員會

第六十條~第八十二條: 針對各種違法生產、經營行為與相關人員
罰則進行說明。對於生產、經營以孕產婦、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
使用對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妝品;與生產、經營假冒或者
不合格化妝品,造成人身傷害後果者有從重處罰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kindocchi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