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香港新浪新聞出現了一條多數人應該不會注意的新聞:
http://news.sina.com.hk/news/20141109/-9-3457170/1.html
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過官方網站就《化妝品監督
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公開征求意見。
《條例》對化妝品原料管理、生產經營、廣告宣傳、網絡銷售
等方面作出規定,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。該《條例》施行
之日起,1990年1月1日施行的《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》
將同時廢止。」
連結到官方網站相關說明如下
中國大陸為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,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,
根據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,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
啟動了《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》修訂工作。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
認真修改完善,形成了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》。
為進一步增強立法透明度,提高立法品質,現將《化妝品監督
管理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》全文公佈,徵求社會各界意見。
http://www.sda.gov.cn/WS01/CL0781/108920.html
我把官網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」下載研究後發現
這新的條例中有些觀點是採納歐盟最新的管理方式
有些是我先前曾經跟大家提過甚至也跟衛福部提過的想法
有些甚至在目前市場上是頗具前瞻性的創舉
如果最後這些條例內容大多數都可以通過的話
那台灣難產多年的新版「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」真的馬上相形見絀
我2012年已經在FB上殷切期盼台灣的修正法案可以快點通過
現在已經2014年底了看起來今年是不會有機會看到三讀結果了
https://zh-tw.facebook.com/chiupinchi/posts/325559974157571
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」
大家可以下載參考看看就知道為什麼我會有這麼深的感觸
台灣化妝品產業升級轉型不是沒有機會
只是台灣衛生單位一直沒有把化妝品當作重點發展業務
而台灣的化妝品製造商大多也只求眼前利缺乏大格局
經濟部門也沒有整合產官學研把台灣化妝品的優勢突顯出來
教育單位也沒有用心發展培育出符合未來化妝品產業需求的人才
於是日子一天天過去…看起來做了不少事…
但其實整體來說只是在原地踏步
一位皮膚科醫師雖然很難改變什麼事情
但台灣化妝品市場生機一直無法跳脫僵化的架構
一直無法擺脫劣幣趨除良幣的宿命
一直無法教育消費者從理性科學的角度來看待
一直無法導正目前一堆沉痾已久的亂象
這十年來看下來真的也只能呼負負、空自愧嘆
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重點法條簡述:
第三條:
把化妝品範圍擴及到牙齒及口腔黏膜都算是
第五條~第七條:
把化妝品監管的三大力量(企業責任、行業自律以及社會監督)
強調及突顯出來
第五條~第七條:
把化妝品原料使用方向說明清楚,並加強管理新原料的評價使用
第十一條:
化妝品根據產品用途分為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
第十九條~第二十條: 把歐盟法規上的化妝品負責人
(Responsible person)以及安全評價人員(Safety assessor)
的概念納入,強化消費者保護能力
第二十七條:
納入化妝品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
第二十九條:
明訂化妝品委託生產者需要對所委託生產的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
第三十三條~第三十四條:
明訂對於美容美髮等經營者對於化妝品使用之規範
第三十五條:
明訂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、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
需要對其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負責。
第三十五條:
明訂網路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對於化妝品之責任歸屬
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:
明訂化妝品禁止標注內容與廣告管理,這部分為引用
「公平交易法」相關之精神
第四十三條~第四十四條:
明訂化妝品宣稱與功校驗證機構管理說明
第四十六條:
明訂化妝品虛假廣告之連帶責任
第五十五條~第五十六條:
建立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
第五十九條: 建立專家諮詢委員會
第六十條~第八十二條: 針對各種違法生產、經營行為與相關人員
罰則進行說明。對於生產、經營以孕產婦、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
使用對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妝品;與生產、經營假冒或者
不合格化妝品,造成人身傷害後果者有從重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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